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511527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发〔2006〕49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政策,确保我市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顺 利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 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桂政发〔2006〕33 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玉林市境内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 竣工的大中型水库。
第三条 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 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 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优先解决移民温饱问题,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 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 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
第五条 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 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贫困移民户 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解决移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问 题;村民委员会驻地到移民村民小组间大部分通村屯道路;逐步 完善移民建制村的小学、卫生室、综合文化室、广播电视等公共 设施。
(二)中长期目标。到2026年,通过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 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移 民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 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第六条 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原则。
( 一 )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
(二) 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三)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四) 坚持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五) 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
(六) 坚持维护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三章 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及期限
第七条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 民。
第八条 后期扶持标准是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 每年补助600元。
第九条 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 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 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 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四章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政策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 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 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后期扶 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为我市境内的大 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和从外省、市大中型水库迁入我市并符合国 家政策的农村移民。
第十二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其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为:
( 一 )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 民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代。
( 二 )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 民的后代在2006年6月30日前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 口。
( 三 )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 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的大中专学生。
(四)其他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如具有安置地农业户口的 原迁移民或移民的后代中被判有期徒刑的劳教人员等)。
第十三条 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的对象。
( 一 ) 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二) 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 三 ) 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 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 五 ) 其他不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
第十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原则。
( 一 ) 2006年6月30 日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 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
(二) 后期扶持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
(三)核定登记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 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
( 五 ) 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一次核定,20年不变。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方法和内容。
(一)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 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 经过批准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 人口;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或工 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历年普查登记在册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 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既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 计文件,又没有登记在册的投靠亲戚等自我安置或分散插花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需要由现居住地及原迁出地的村民小组、村委 会,所属水库的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同时 认可的才能列入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二)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 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土地承包证等有 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
(三)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
- 属于整体外迁或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 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 属于分散插花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以搬迁的移民人口 作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 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仅部分人口搬 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其中搬迁的人口登记到户到人;淹 没或征用耕地不搬迁的农户其人口只核实登记到村民小组。
- 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但不搬迁人口 的村民小组其人口核实登记到村民小组。
( 四 )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 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 置)地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 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建 库淹没影响时间、原淹没或征用耕地面积和现有耕地面积、现有 户数和人数、后期扶持人数等。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公告后期扶持 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并采取“一下二上”的办法完成后期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 移民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签字确认,村民小组登 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确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一下”: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 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并在移民居住地张榜 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间,对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 的后期扶持人口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反映,按 原审核程序逐级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二上”:公示期满后,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上报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
各县(市、区)在保证辖区范围内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到 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人口都得到核定登记的基础上,可根据 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积极筹措扶持 资金,以项目扶持的方式进行扶持。
( 二 )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上报。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 进行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 民政府备案。
( 三 ) 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 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给各有关村民小组。经核定的村民 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一次核定,20年不变。
第十七条 在扶持期限和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内人口自然 变化的处理办法。
在扶持期限内已经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发生自然变化时,村 民小组可根据人口的自然变化情况,在原有核定扶持人口数范围 内对后期扶持对象的变更提出调整处理意见,但需逐级报县人民 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责任和分工
( 一 )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发展改革、公安、 民政、财政、水利、人口计生、电力、移民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密切协作(其中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提供户籍档案,并对户籍情况 进行审核),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等单位积极配合,监察部门 全程介入,共同开展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 县(市、区)内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 记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县(市、区)外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 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配合。
- 县(市、区)外搬迁安置后倒流回迁出地的移民,后期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外迁倒流回迁出地并在现居住地取 得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其户籍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 县级人民政府应从直属有关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 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移民工作组 进驻每个移民建制村的干部应不少于2人。
(三)移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每个移民建制村至 少 派 1 名干部配合县(市)区移民工作组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登记工作。
(四) 移民工作组成员须经培训,方可参加后期扶持人口 核定登记工作。
(五) 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广西库区玉林市移民后期 扶持人口登记工作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及相关县 (市、区)人民政府与水库所在省的同级人民政府沟通和协商, 协调处理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 出现的问题。
(六)市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 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业务指 导,协调处理在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后期 扶持人口,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 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于2006年12月中旬前完成 本辖区内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后期扶持方式的种类。
( 一 ) 直接补助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 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二) 项目扶持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通过项目扶持,解 决移民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 直接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
( 一 ) 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 各移民所在的村屯自然条件和移民生产生活现状,在充分尊重移 民愿意并听取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基础上,积极引导移 民因地制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
( 二 ) “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后期扶持资金能 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也可以实 行项目扶持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三) 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妥 善处理好移民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 稳定。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
( 一 )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二)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
( 三 ) 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
(四)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 五 ) 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
第二十五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 一 ) 后期扶持方式的提出。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组 织该村民小组的移民召开移民会议,研究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 移民会议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后,在该村民小组和 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 会在综合考虑移民会议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正式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
移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移民户的代表(18周岁以上)参加。
听取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范围是为安置该村民小 组移民调整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村民。
(二) 后期扶持方式的申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 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后期扶持后期扶持方式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 员会申报的后期扶持方式进行审核后,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 查。
(四) 后期扶持方式的审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村民小 组的后期扶持方式进行审查后,以水库为单位汇总,报县级人民 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市和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实现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与广东库区移 民同属一库区实行统一政策和享受同等待遇的目标,确保新旧移 民政策有机衔接与平稳过渡,鹤地水库广西陆川、博白县库区移 民后期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愿意的基础上,可参照广东省 鹤地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做法,引导移民实施住房改造项目的扶 持方式。
各县(市、区)可参照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的做法,积极引导 移民选择住房改造项目项目所需的扶持方式。对后期扶持方式 确定为住房改造的移民户,可以帮助移民与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联 系,以扶持资金为抵押签订建房贷款协议,解决移民住房改造项 目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后期扶持方式的变更。后期扶持方式每5年确 定一次。后期扶持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必须 在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要围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与库区和移民 安置区基础设施突出问题,按照水利部制订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和自治区制订的规划编制细则的要 求,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编制后期扶持 规划和项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每5 年编制一次。
第三十条 后期扶持规划要在本地区后期扶持资金限额内 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与期限,直接补助资金的 发放,项目扶持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期目标等。后期扶持规划由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 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后期扶持规划是每年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依 据。各县(市、区)2006-2010 年的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要 在2006 年12 月30日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项目规划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 制,主要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的问题。规划的重点是: 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 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 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项目规划由市、县级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2006—2010 年 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在2006 年12 月28日前完成,市级汇总后 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各县(市、区) 要从2006 年12 月28日起,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具体做法是: 由县级移民部门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扶持人口花名册和发 放清单送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将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划入移民户 在当地银行开具的账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及时 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 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扶持方式的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同步进行。
第五章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工作步骤
第三十三条 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相 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后期 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 件精神。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市人 民政府的要求,研究部署本辖区范围内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 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对博白县老虎头水库试点工作的领导、指 导和协调。博白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抓好老 虎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试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核定登记后 期扶持人口、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立即开展全市2006-2010 年 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 年12 月底前全面兑现大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同时,加快编制项目规划,为库区 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行水库移民工作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领 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 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 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三)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 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实施国家大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大中 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指定负责移民工作的机 构,明确牵头部门,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水库移民管 理工作。
(二) 县级人民政府要从直属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 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照每个 移民建制村不少于2 人的标准派驻县级移民工作组(其中负责各 乡镇的工作组组长要求由现职副科以上领导担任),开展具体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至少向每个移民建制村派1 名干部配合 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基层组 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解答政 策、反映群众意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全面实施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是涉及广大水库移民群众利益的大事要 事。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上下一致,左右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 移民工作的合力,共同抓好政策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在自治区制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 方式确定、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项目扶持管理等政策和宣传、 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的基础上,各县(市、 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全面完善配套政策和 制度,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 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及各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大中 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及宣传提纲的有关规定, 通过各种媒体、以各种形式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的宣传力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为大中型水 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 使广大移民群众充分理解国家的移民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移民 法规,同时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置于移民群 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第四十二条 移民干部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逐级开展。在市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市级2 名、每个县(市、 区)各5名移民工作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的基 础上,各县(市、区)要全面培训移民工作组成员。培训内容包 括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治区制定的配套文件。 要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市、县(市、区)本级财政 预算,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 工作各主要阶段的经验,并按照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阶段性 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把握不准的问题报告市实施国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实施国 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告自治 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 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引 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及时完善本级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群体性事 件,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广西库区玉林市的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市以及相 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所属水库的省同级人民政府的 沟通和协商,协调处理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对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政策实施工作中进度较快、质量较高、群众满意、社会稳定、成 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进度较慢、质量 不高、群众不满意、社会不稳定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奖惩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严肃查处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 行为。
第七章 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 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登记核实工作,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凡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2006 年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 生活困难所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自治区统筹解决,2007 年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后期扶 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关注并妥善解决好小型水库移民的困 难,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中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和 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突出问题。具体做法是, 一是在做 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同时,对小型水库移 民的人数、生活状况和基础与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情况,认真进行 调查摸底,以便有针对性地逐步解决;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加 大对小型水库移民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三是对小型水库移民中 的特困家庭,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扶助;四是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继续做好国家水库移民政策宣 传解释工作,大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 点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与其他征地人口的区别,讲明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使群众明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的界限。与此同时,要落实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